其他要求:
7.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在红色警示期间,不接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8.项目经理已经停止使用的、外省二级建造师不可在本省执业。
9.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建设工程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10]9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方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
10.中标后的投标人应在中标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近三年),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1.本招标工程中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〇四号)的要求,在人行道板、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永久土坡护面、砖胎膜、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广场、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被建设或者交通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